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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第二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点击数量: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国际交流,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20183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展了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第一轮)申报工作。根据德方提供的博士后职位及获选情况,决定继续开展第二轮申报工作,选派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科研人员赴德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现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资助国内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科研人员赴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旗下的德国电子同步加速器研究中心、德国于利希研究中心等开展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交流期限为2年,中方提供每人30万元人民币经费资助,德方有关研究中心提供每人每月1500欧元的奖学金,可用于生活津贴、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和研究、差旅费用。

二、申请条件

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拟进站的2018年应届博士毕业生或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届或新近博士毕业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获得博士学位(或已通过校级博士学位答辩),身心健康。

(三)具备良好的英语或德语能力。

(四)符合德方提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需求和申报要求。

(五)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经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还须所在中层单位及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同意;拟进站的博士毕业生需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

(六)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计划以及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支持“率先行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与中国科学院联合资助优秀博士后项目等博士后人才项目资助。

三、申报程序

(一)岗位需求

德方提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需求和申报要求见附件1。每人限报一个项目。

(二)材料报送

1.个人申请材料

申请人下载并填写The Application Form of China and Germany PostdoctoralExchange Program(简称《中德博士后申报表》,附件2)

申请人向所在或拟进站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提交《中德博士后申报表》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合订本一式2份。《中德博士后申报表》需用英文填写。主要证明材料需提交复印件及英文翻译件,采用A4幅面左侧装订,加封面、目录。全部申报材料须制成电子版(5M以内),并刻制在1张光盘内,随纸介材料一同上报。

主要证明材料包括:博士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提供校级答辩决议书);学校出具的攻读本科及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成绩单(包括平均绩点GPA以及所有课程得分);英语或德语水平证明(例如剑桥高级英语证书CAE Certificate、雅思IELTS、托福TOEFL或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等);科研学术奖励或专利证书、重要的学术称号或荣誉称号证书、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版权页;推荐信等。

申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介绍性文字要真实、准确、重点突出。获奖成果需注明颁奖单位和获奖时间、等级、位次(用“位次/人数”表示);著作、论文需注明出版社、发表刊物名称,合著的需注明位次。

申请人于924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所在或拟进站的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

2.中层单位推荐材料

1)《“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单位人选推荐表》(简称《推荐表》,附件3),每位申请人一份,单位审核意见处无需填写。

2)《“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推荐人选汇总表》(简称《汇总表》,附件4),每个中层单位一份,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层单位于926日前将《推荐表》《汇总表》纸介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ostdoc@jlu.edu.cn

(三)审核申报材料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申请材料,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四)确定资助人选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德方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最终确定资助人选,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获选人员应在获选通知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赴德开展博士后研究。拟进站人员需在学校办理进站手续。如获选人员在20181231日前未能获得博士学位,则自动取消申报及获选资格。

四、注意事项

1.流动站所在中层单位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926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材料如涉密,请做好脱密处理;

3.申请人须确保报送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如内容不一致,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4.博士学位证书、成绩单、英语或德语水平证明等须准备好原件及公证的英文翻译件,提交方式在预选工作后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李雪涛 申 川

办公地点:中心校区鼎新楼A625

办公电话:0431-85151333

电子邮箱:postdoc@jlu.edu.cn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

2018831